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檔案工作,規范移民檔案管理,充分發揮移民檔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結合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檔案(以下簡稱“移民檔案”)管理,其他水利水電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移民檔案是指在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是反映移民工作過程的重要憑證。
第四條 移民檔案工作是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留史存證、規范管理、支撐監管、維護各方合法權益、保障移民工作順利進行和社會長治久安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第五條 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移民管理機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法人(以下簡稱項目法人)以及參與移民工作的有關單位應加強對移民檔案工作的領導,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移民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條 各級移民管理機構、項目法人及相關單位要建立健全移民檔案工作,明確負責移民檔案工作的部門和從事移民檔案管理的人員,保障移民檔案工作所需經費、庫房及其它設施、設備等條件。
第二章 管理與職責
第七條 移民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
第八條 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移民檔案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移民檔案工作的監管。
各級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移民檔案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管,并做好本級移民檔案工作。
項目法人參與本項目移民檔案工作的監管,并負責做好本單位移民檔案工作。
涉及移民工作的單位負責其承擔任務形成的移民檔案收集、整理、歸檔或移交工作。
第九條 各級移民管理機構、項目法人和相關單位,應將移民檔案工作納入移民工作計劃和移民工作程序,納入相關部門及其人員的工作職責并進行考核。
第十條 移民檔案工作應與移民工作實行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實施、同檢查、同驗收。
第十一條 簽訂移民工作任務合同、協議時,應設立專門章節或條款,明確移民檔案的收集范圍、整理標準、載體規格、版本套數、移交時限。
第十二條 移民檔案形成單位(部門)應建立健全移民檔案工作制度與業務規范,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做好移民檔案的歸檔工作,確保移民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規范與安全。
第十三條 在移民工作過程中,應做好反映移民工作重要階段或成果的照片、錄音、錄像等聲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在實物指標調查、原址原貌、搬遷安置、庫底清理、補償領款等重要活動或節點,應有相應的聲像材料歸檔。
第十四條 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應組織開展移民檔案人員的業務培訓,并適時組織移民檔案工作交流。
第十五條 各級移民管理機構應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對移民檔案信息管理,使移民檔案管理與本單位信息化建設同步發展,確保移民檔案的有效利用。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應加強移民檔案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盜、防水、防塵、防有害生物、溫濕度控制等保管、保護工作,確保檔案實體與信息安全。
第三章 歸檔與移交
第十七條 移民檔案形成單位(部門)是歸檔工作的直接責任人,應具體負責將各類應歸檔文件材料進行全面收集、系統整理,并按規定向移民管理機構檔案部門和項目法人檔案部門歸檔或移交。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將應歸檔文件材料據為己有或拒絕按時歸檔、移交。
第十八條 移民檔案主要包括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移民安置實施工作、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移民工作管理監督、移民資金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具體參照《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檔案歸檔范圍與保管期限表》(見附件)。
第十九條 移民檔案的保管期限依據保存價值分為永久、30年、10年。
第二十條 移民檔案整理應遵循維護檔案材料原貌,保持文件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系和成套性特點,便于保管和方便利用的原則。歸檔文件材料應以項目為單位進行整理,不同項目的文件材料應分類標識、分別組卷。
?。ㄒ唬┮泼癜仓们捌诠ぷ?、移民工作管理監督文件材料應按《機關檔案工作業務建設規范》(國檔〔1987〕27號)或《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的規定整理。
?。ǘ┮泼癜仓脤嵤┕ぷ?、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文件材料應按《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文件材料歸檔要求與檔案整理規范》(DA/T 28—2002) 或《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或相關行業的有關規定整理。
外遷移民遷出前有關檔案材料由遷出地移民管理機構收集,按戶整理、歸檔,并將復制件交遷入地移民管理機構保管。遷出后形成的有關檔案資料由遷入地移民管理機構收集,按戶整理、歸檔,并將復制件交遷出地移民管理機構保管。
?。ㄈ┮泼褓Y金財務管理文件材料應按《機關檔案工作業務建設規范》(國檔〔1987〕27號)或《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的規定整理,其中的會計檔案按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頒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收集、整理、歸檔、管理。
第二十一條 歸檔的紙質文件材料應為原件,且字跡工整、印制清晰、簽章完備、日期等標識完整,制成、裝訂等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無法獲取原件用復制件歸檔的,應標明原件所在位置。
第二十二條 聲像和實物檔案歸檔時應按規定標注相關信息,編制相應目錄并單獨保管。
照片按《照片檔案管理規范》(GB/T 11821—2002)整理,重要的數碼照片應留存相應的紙質照片。
電子文件整理應符合《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 18894—2002)要求。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下移民工作單位形成和接收的檔案,應在移民工作任務完成后三個月內向縣級移民管理機構移交;縣級及縣級以上移民管理機構形成和接收的檔案,應按國家規定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二十四條 移民安置實施過程中,各項工作或單位工程結束或驗收后,各責任主體單位應將相關的移民檔案移交縣級以上移民管理機構。在移民安置驗收后,省級移民管理機構應將反映移民安置工作實施主要過程和結果及資金管理等方面的檔案復制件或掃描的電子文件(具體內容可通過合同、協議約定),提交給項目法人備查。
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在移民工作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文件材料,應納入有關職能部門的歸檔范圍,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并同接收的移民檔案,統一納入建設項目檔案范疇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移民檔案移交時,交接雙方應辦理交接手續,明確檔案數量(附文件或案卷目錄清冊)、交接日期,由經辦人、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四章 移民檔案驗收
第二十七條 移民檔案驗收是移民安置驗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工程階段性移民安置驗收時,應同步檢查移民檔案的收集、整理情況,移民檔案檢查不合格的,要及時整改。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驗收時,應同步驗收移民檔案,凡移民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移民安置驗收。
第二十八條 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驗收時,驗收委員會應組成移民檔案驗收組。移民檔案驗收組應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驗收組織單位、項目法人及有關單位的檔案人員和相關專家組成。其組長應為移民安置驗收委員會成員。移民檔案驗收的主要意見和結論應寫入移民安置驗收報告。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移民檔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部門或人員,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有關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移民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ㄒ唬⒁泼窆ぷ髦行纬傻膽獨w檔的文件材料據為己有,不按規定進行歸檔的;
?。ǘ┎话匆幎ㄏ蚓C合檔案館、有關單位移交檔案的;
?。ㄈp毀、丟失或擅自銷毀、處置移民檔案的;
?。ㄋ模┩扛?、偽造移民檔案的;
?。ㄎ澹┻`反規定擅自提供、抄錄或公布移民檔案的;
?。┩婧雎毷?,造成移民檔案損失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各相關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